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鼓勵純電動小客車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意見提到,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通過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等形式,推動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分時租賃網點應優先布局于機場、高鐵、碼頭、車站等人員密集區域,實現全島網絡覆蓋,為消費者提供“一點租多點還”服務。
關于鼓勵純電動小客車分時租賃行業
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高標準高質量建設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國際旅游島和全域旅游,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為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規劃引導、動態調控的作用,推動建設經營行為規范、服務品質優良、網絡覆蓋廣泛的純電動小客車分時租賃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純電動小客車分時租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純電動小客車分時租賃(以下簡稱分時租賃),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使用純電動小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不提供駕駛勞務的汽車租賃服務。
分時租賃經營者是指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的企業法人。
二、各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改、規劃、公安、住建等部門,統籌考慮城市經濟發展、公眾出行需求、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城市道路資源和停車資源等綜合因素,共同推進純電動小客車分時租賃健康規范有序發展。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支持分時租賃發展,在分時租賃車輛購置運營以及充電設施、停車泊位建設等方面簡化工作環節,優化服務流程,為分時租賃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分時租賃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無償發放。
三、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通過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等形式,推動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分時租賃網點應優先布局于機場、高鐵、碼頭、車站等人員密集區域,實現全島網絡覆蓋,為消費者提供“一點租多點還”服務。分時租賃經營者應通過電子圍欄技術、地理信息定位等技術手段,對租賃車輛進行動態布局和智能調度,實現不同時段、不同區域間的車輛供需平衡和合法停放。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履行社會責任,服從經營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車輛的調度和布局調整。鼓勵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四、鼓勵商業中心、政務中心、酒店、旅游景點、大型居民區、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提供停放便利。鼓勵探索通過優惠城市路內停車費等措施,推動租賃車輛在依法劃設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停放,提高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
五、在本省從事分時租賃的經營者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業。
(二)自有或擁有不低于1000輛以上的純電動車輛,以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泊位、充電樁、經營場所、服務網點和維修場地。
(三)具有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擁有自有的網絡平臺和24小時客服電話。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的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事故賠付能力。
六、從事分時租賃業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在企業注冊地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有統一外觀和企業分時租賃標志。
(二)座位數4座以上、9座以下。
(三)續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四)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不低于5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
(五)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輛內飾環保安全、舒適美觀。
七、擬在本省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擬購車輛的數量、型號、裝置,以及保險等承諾書。
(三)安全管理、質量服務、事故應急救援和賠付、依法依規經營等企業安全、質量責任主體承諾書。
八、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意見,同意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分時租賃企業備案證明》,同時將信息匯總至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對全省情況予以規劃指導。分時租賃經營者應自取得備案證明起180日內完成車輛投放和車輛備案手續。
九、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在經營過程中應主動接受社會大眾點評和社會監督,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經營者辦公場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公示《分時租賃企業備案證明》、投訴救援電話、收費標準等信息。
(二)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制度,通過人臉識別系統,對承租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等有效證件信息進行網上即時查驗,并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三)分時租賃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應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十、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分時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分時租賃發展規劃;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并結合道路和停車資源開展備案,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二)各級發改、住建、規劃等部門要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銜接,推進新建停車場、充電樁建設,落實既有停車場地配套充電設施改造工作,并按相關職責進行監管。
(三)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分時租賃車輛道路交通通行執法管理。加強分時租賃汽車機動車檢審,保障車輛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
(四)鼓勵汽車租賃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序競爭。
十一、分時租賃行業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與退出機制。考核內容包括企業和車輛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用戶評價、服務質量、管理水平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考核不合格或不履行承諾書的企業和車輛,由注冊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備案證明。
十二、本意見由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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